民事聲請假處分狀民事聲請假處分狀 訴訟標的金額:新台幣000,000元 聲 請 人:OOO 國民身分證字號:0000000000 住:00縣00市00里0鄰00宅00號 相 對 人:OOO 國民身分證字號:0000000000 住:00縣00市00里0鄰00路00號 為聲請假處分事: 聲請事項: 一、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求裁定就聲請人簽發之支票(票號:NO:000000號、發票日:民國00年00月00日、金額:新台幣000,000元、付款銀行:0000商業銀行00分行),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,並應將票據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。 二、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聲請假處分之原因: 緣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以聲請人所簽發用以給付貨款(計新台幣000,000元)之支票乙紙遺失為由,向聲請人另行取得與貨款同等金額之支票乙紙(票號:NO:000000號、發票日:民國00年00月00日、金額:新台幣000,000元、付款銀行:0000商業銀行00分行),惟聲請人經向支票之付款銀行查證,始知該支票並無遺失之情事,相對人所述遺失原因並不存在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催討,但相對人仍不為返還,為防止相對人持該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第三人,爰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規定,聲請假處分如請求事項所示,如有釋明不足之處,聲請人願提供現金為擔保以代釋明。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: (蓋章)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- Oct 03 Mon 2011 1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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